韦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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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房产公司争取到尾款以及违约金

发布者:韦华国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8日 51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国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位款7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089元(计算方式:以应付未付款77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XX年8月30日暂计至2020年7月9日,后续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77000元×314天×0.5‰=120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XX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2号A天峻广场3号地下室地下一层B1658号车位一套,车位款总金额为110101元整。被告选择涉案车位的首付和余款银行贷款支付的付款方式。在上述购房文件签订后,被告理应按约定付款,然而截止至20XX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车位首期款33101元,尚有车位按揭款77000元未付清。原告已依约分别于20XX年11月及2020年4月为被告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手续及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手续。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的约定,不论被告是否能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也即若被告不能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被告均应于20XX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按揭款,但被告时至今日亦然拒不付清余款77000元。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八条及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应付款项之日止。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付清剩余车位按揭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及其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的约定,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依约付清余款,仍拒绝支付,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办案过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XX年7月31日,原告(出卖人)与被告(买受人)签订了《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主要约定:原告将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2号A·天峻广场3号地下室地下一层B1658号车位出卖给被告,总价款110101元。被告应于《买卖合同》签订时支付首付款33101元,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共计77000元,由被告于《买卖合同》签订时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并以其选定的按揭贷款方式缴清全部房款。被告应在约定的全部首期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办妥按揭贷款放款手续(即被告应保证全部按揭贷款在前述期限内划入原告指定账户内),否则被告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支付购房款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等等。《买卖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首期款33101元。但约定的车位余款支付时间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车位余款77000元。2020年8月20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车位款及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7月3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依约应于20XX年8月30日(即原、被告约定的全部首期款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前向原告支付车位款77000元,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车位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车位款77000元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付清车位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应支付车位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XX年8月3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被告B向原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77000元;

二、被告B向原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应支付车位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20XX年8月3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韦华国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法官,现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方参与信访工作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120201025107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离婚、法律顾问